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1民初134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华,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松林,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绪。
被告汉阴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衍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汉阴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2.5元(已减半),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刘 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易付磊
书 记 员 唐群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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