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繁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繁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柘城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424民初873号 原告***(***,男,住柘城县。 被告河南省繁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北段中原国际商贸城,组织机构代码证58973933-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柘城县水利局,住所地春水路与北关大街交叉口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会诉被告河南省繁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柘城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会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8元,减半收取3624元由原告***会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