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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491执8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鲁149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某乙公司 名下财产信息,采取具体措施如下: 1.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财产信息,采取具体措施如下: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在光大银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4月8日起至2026年4月7日止。上述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2.经查,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在某甲中心、在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某乙中心无网签备案信息。 3.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在第三人某办事处、某丙公司处享有的250000元债权,冻结期限均为三年,自2025年9月9日起至2028年9月8日止。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与第三人某办事处、某丙公司之间的债权尚在诉讼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本院赴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现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确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鲁149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