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38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鹏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学府大街777号悦秀城一期10幢10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鹏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3)陕0116民初114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47128.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47128.87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09元、诉讼保全费2759元、执行费670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16执38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