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欧星(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内0103执恢853号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欧星(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与欧星(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103民初29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01605.6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416元. 经本院执行,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以498239.4元了结此案,现被执行人已将和解款项全部履行完毕,并已缴纳执行费,案款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内010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