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内0103执恢853号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欧星(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与欧星(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103民初29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01605.6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416元.
经本院执行,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以498239.4元了结此案,现被执行人已将和解款项全部履行完毕,并已缴纳执行费,案款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内010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