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23民初1006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沟刘村5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111988********。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四棵树乡彭庄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4101006881659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