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23民初286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鲁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河南省鲁山县南阳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2341698527X1。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海周,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鲁山县背孜乡背孜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81659107。
法定代表人:付晓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炳灿,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涛诉被告鲁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河南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