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舞阳隆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21民初823号
申请人舞阳隆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人民路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0533951068。
法定代表人:余耀红,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鲁平大道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81659107。
被申请人***,男,生于1981年4月6日,汉族,住舞阳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