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东方路韵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东方路韵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10077号
原告:商丘市东方路韵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5146603Q。
法定代表人:高新龙,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力,张登科(实习),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MJJW3H。
负责人:雷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崔倩倩(实习),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庄周大道与江山大道交叉东北角东郡国际广场4号1-2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0LBUMX0。电话:15518607000(包涵)。
该公司负责人:王建斌,职务,经理。
原告商丘市东方路韵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东方路韵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雪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邱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