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2228号
申请人: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26904494XD。
住所地:开封市南郊芦花岗桥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富有,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86009829C。
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张良镇张良街(张良财税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牛驰。
被申请人:杨永晓,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杨永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杨永晓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杨永晓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新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相胜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