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311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天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彦禹(大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天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彦禹(大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辽0211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予以查询,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211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铁
审判员 郭 皓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