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3民初2470号
申请人:漳州市古雷正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古雷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5758790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欣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城花园16A幢305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9135060005610977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漳州市古雷正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欣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漳州市古雷正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欣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453,591.11元,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漳州市古雷正达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漳州市古雷正达建材有限公司为了防止福建欣源建设有限公司转移财产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欣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为453,591.11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788元,由漳州市古雷正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