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3民初24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漳州市古雷正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古雷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5758790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欣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城花园16A幢305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9135060005610977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漳州市古雷正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欣源建设有限公司、柳舟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闽0623民初24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欣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为453,591.11元,期限一年。漳州市古雷正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漳州市古雷正达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欣源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生效,漳州市古雷正达建材有限公司以此为由申请解除对福建欣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欣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3,591.1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