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27民初3168号
原告:淳安丰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690-9号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丰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丰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淳安丰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