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2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业防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胜利二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伶,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女,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2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本金145484元、利息1896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794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法轮后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2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冯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