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金盛伟业防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某某业防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2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业防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胜利二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伶,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女,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2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本金145484元、利息1896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794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法轮后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2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冯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