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2执恢24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业防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胜利二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2民初15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5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3434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2民初15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