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沃尔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某某业防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1965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市沃尔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政府驻地西20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91703632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黑龙江省***业防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胜利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79053413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潍坊市沃尔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黑龙江省***业防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