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宏裕新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张家港市宏裕新材料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执71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宏裕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宏裕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经查,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宏裕新材料有限公司成了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宏裕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宏裕新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582执711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元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