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执71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宏裕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宏裕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经查,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宏裕新材料有限公司成了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宏裕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宏裕新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582执711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元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