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3396号
申请人:芜湖**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泰鑫商务中心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1845341U。
被执行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海洋公园商业街游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636235637。
被执行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老街项目**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836687852。
被执行人:芜湖新华联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中江大道**新悦都**楼1-3信用代码91340207083668769C。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207民初35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盛世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79747.5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施德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