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泰鑫商务中心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1845341U。

被执行人: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大工山路397号芜湖国际信息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T3FTX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经线下查控,被执行人经营地也无人办公,处于待建状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被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正在拍卖(异议中),已依法发出参与分配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报告财产和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予限高惩戒;经关联,被执行人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市法院有多起待执案件,均处于终本状态。本案执行情况[应执行标的额5704152.36元(不包括后期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5704152.36元(不含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55921元)]。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并告知相应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异议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世鸿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