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35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泰鑫商务中心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1845341U。
法定代表人:恽奎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海洋公园商业街游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636235637。
法定代表人:李茂海。
被申请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老街项目**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836687852。
法定代表人:李茂海。
被申请人:芜湖新华联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中江大道**新悦都**楼1-3信用代码:91340207083668769C。
法定代表人:李茂海。
原告芜湖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依法作出(2020)皖0207民初35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盛世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芜湖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盛世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院认为,芜湖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盛世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盛世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小妹
人民陪审员  季 伟
人民陪审员  谢富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齐世民
书记员胡欣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