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207民初609号之一
原告:芜湖建瑞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芜湖建瑞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芜湖建瑞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建瑞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建瑞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60元、保全费3820元,合计8980元,由原告芜湖建瑞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