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214民初6721号
原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路819号联东U谷国际企业港二期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70275342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路151号3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MPHGM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37120219801224151X。(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中腾双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3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MKMMJ7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腾双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中腾双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14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具体金额以最终工程造价鉴定数额为准,利息暂计为2,860,000元,本息合计暂定为12,000,000元);2.依法判令原告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0951033.12元及以10951033.12元为基数,自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29日签订了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由原告承包该工程涉及的电力工程的施工。现原告已经履行合同,被告应当依据协议及时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共计809万元;同时,向我委托人提供商业承兑电子汇票,其中有约105万元我委托人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根据法律及《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当履行及时付款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807条之规定,原告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根据《公司法》第63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青岛中腾双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系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一人股东,两公司相互混同,被告青岛中腾双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判。
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属实,施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但对原告主张的工程量以及工程款数额不予认可。
被告青岛中腾双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2#、73#、74#、75#、76#、77#、78#地块高压架空线落地工程合同文件7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25日签订72#-78#地块高压架空线落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2#-78#地块高压架空线落地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1、合同价款:包干总价分别为人民币306,184元、97,715元、154,369元、199,402元、97,613元、216,122元、210,899元。4、施工工期:4.1工期要求为10天,2019年5月25日开工(具体以接甲方进场通知为准),2019年6月4日竣工,绝对历时工期10天。实际竣工日期指:工程完工并经过甲方、监理验收合格之日。7、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办法:7.1竣工验收(1)乙方在工程完工并经自检合格后报甲方组织验收,甲方应在15日内组织验收。7.2(2)本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成场地(工程)移交手续后,在收到乙方完成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后180日内办理完成结算。8、工程款支付:本工程进度款选用按周期付款,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合格、资料齐全为付款依据。B.按周期:1)现场工作全部完成,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5%,且不高于甲方确认的实际工作量的85%。2)全部工作完成并经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额度的5%作为保修金。3)每次付款,乙方需提供足额的增值税发票,支付至95%时,需提供结算价款全额的增值税发票。12、工程维修:12.1本工程的保修期限:见保修协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中2.质量保修期)电气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
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需庭后核实,并发表质证意见。
证据2、72#-78#地块高压架空线落地工程(供销)结算单6份、保修金结算审批表6份,已付款凭证8页。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7月28日竣工结算,原告向被告出具了保修金结算审批表,2019年6月2日竣工验收合格后,至2021年6月2日已经质保期届满,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合同总价的95%,支付合同总价5%质保金,根据结算单72#-78#号地块最终的结算金额分别为固定合同总价306,184元、97,715元、154,369元、199,402元、97,613元、216,122元、210,899元,已经支付款分别为260,256.4元、83,057.75元、131,213.65元、169,491.7元、82,971.05元、183,703.7元、179,264.15元,支付95%的剩余金额分别为30,618.4元、9,771.5元、15,436.9元、19,940.2元、9,761.3元、21,612.2元、21,089.9元,质保金分别为15,309.2元、4,885.75元、7,718.45元、997.01元、4,880.65元、10,806.10元、10544.95、元,共计欠款为1,128,575.957元。
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中72#地块结算单发包方为青岛中腾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非被告。该证据中并无75#地块结算单。对于保修金结算审批表原告并未提交原件,我司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72号地块保修金结算审批表中的发包人系青岛中腾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非被告。原告所提交的保修金结算审批表中缺少75号地块。对于其中的已付款凭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3、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4#、75#、77#地块电力工程合同文件3份。证明:合同约定被告将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4#、75#、77#地块电力工程委托原告施工,1、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为:7,718,195.00元、9,262,792.52元、17,589,098.86元。合同专用条款9、工期管理:开工日期:2019年12月1日,竣工日期:2020年4月27日,实际竣工时间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所述的时间加上合同总工期计算。12、验收和移交:12.1工程验收12.1.1验收日期的确定:以工程验收完成,发包人颁布验收证明之日为准,竣工日期的确定:以工程移交之日为准。12.1.2单项工程交工验收的约定:全部工程验收合格。16.1工程款支付:16.1.2本工程进度款选用按形象进度付款,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合格、资料齐全为付款依据,工程付款方式如下:A按形象进度:承包人在完成相应节点工程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后,提交中期付款申请书交发包人审批,相关节点付款明细如下:1)变电站、物业配电间全部进场安装完毕,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2)低压出线电缆敷设完毕、竖向母线到场并安装完成,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3)通过供电局验收、正式送电、并移交供电局后,支付合同总额的15%;4)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但开具100%足额增值税发票。结算额的5%作为保修金;5)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6)未按100%支付的产值及预留的保修款均不计息。工程质量保修协议:2.3电气管线保修二年。
证据4、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4#、75#、77#地块电力工程竣工验收单3份、承接查验实体移交记录3份。证明:74#号地块合同开工日期:2019年10月8日,合同完工日期:2019年12月23日,实际开工日期2019年10月8日,竣工验收日期:2020年12月4日,从承接查验实体移交记录可以看出2021年10月28日正式移交丙方进行管理,经过整改2021年10月30日正式合格交付。75#号地块合同开工日期:2019年9月25日,合同完工日期:2019年12月10日,实际开工日期2019年10月8日,竣工验收日期:2020年7月31日,从承接查验实体移交记录可以看出2021年10月28日正式移交丙方进行管理,经过整改2021年10月30日正式合格交付。77#地块合同开工日期:2019年12月1日,合同完工日期:2020年4月27日,实际开工日期2020年5月21日,竣工验收日期:2021年11月29日,从承接查验实体移交记录可以看出2022年9月6日正式移交丙方进行管理,经过整改2022年9月16日正式合格交付。竣工验收单中验收的结论为:已经按照合同完成材料供应,质量合格,资料齐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均盖章签名确认。
证据5、74#地块电力工程结算价款明细表1份及会议纪要1份。证明:74#地块合同价款为9,262,792.52元,经过BIM设计变更及箱变迁移重新结算金额为9,250,170.32元。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该地块已支付7,873,373.64元,故剩余应支付1,376,796.68元。
证据6、75#地块电力工程工程结算汇总表1份、补息明细汇总表1份、75#地块BIM变更签证造价确认单1份、75#地块箱变迁移签证造价确认单1份。证明:75#地块合同价款为7,718,195.00元,经过补息、BIM设计变更及箱变迁移重新结算金额为7,762,388.40元。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该地块已支付款5,802,736.5元,故剩余应支付1,959,651.9元。
证据7、77#地块电力工程结算价款明细表1份、电力工程增加排管、工井造价汇总表1份、77#地块临时线路工程造价汇总表、77#地块补息明细汇总表1份、设计变更工程造价确认单及收方单各1份。证明:77#地块合同价款为17,589,098.86元,因该合同计算存在漏项金额489,524.46元,后BIM设计变更增加费用441,916.48元,电力改造增加费用340,663.91元,市政管廊对接110,402.08元,箱变拆除工程增加费用100,000元,商票贴息费用204,427.67元,共计结算价款为18,273,512.99元,已支付13,967,715.1元,应支付拖欠工程款3,392,122.211元。
证据8、腾讯双创小(青岛)项目74#、75#、77#、78#地块电力外线工程合同文件4份。证明:被告将(双创)腾讯小镇(青岛)项目74#、75#、77#、78#地块电力外线工程给原告施工,1、合同价款:本合同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总价分别为:893,215.35元、733,644.8元、1,532,805.25元、885,638.11元。9、工期管理:9.1工期:74#、75#、77#、78#开工日期:2019年10月10日,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19年11月10日,实际竣工时间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所述时间加上合同总工期计算,合同总工期30天。专用条款:12、验收及移交:12.1工程验收:12.1.1验收日期的确定:以工程验收完成,发包人颁布验收证明之日为准。竣工日期的确定:以工程移交之日为准。13、工程质量保修:13.1工程质量保修:13.1.1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价款的5%。14、合同计价、计量:14.1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合同,可以调差材料及暂定价材料等项目按合同相应条款执行。16、支付和结算:对于暂定总价的合同,要求在进场后获取施工图纸30日历天内确定合同总价,并发起补充协议审批流程,完成闭口,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对量工作,否则将暂停一切付款。16.1工程款支付:16.1.2本工程进度款选用按形象进度付款,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合格、资料齐全为付款依据,工程付款方式如下:A按形象付款:承包人在完成相应节点工程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后,按照中期付款申请书交发包人审批,相关节点付款明细如下:1)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额的30%;2)施工完成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5%;3)通过供电局验收、送电、支付合同总额的20%;4)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但开具100%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金额的5%作为保修金。5)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6)未按100%支付的产值及预留的保修款均不计息。其中工程质量保修协议:2、质量保修期:2.3电气管线为两年。
证据9、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4#、75#、77#、78#地块电力外线工程竣工验收单4份。证明:74#、75#、77#、78#地块电力外线工程合同开工日期为2019年10月10日,合同完工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实际开工日期为:2019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11月9日,验收结论均为已按合同完成材料供应,质量合格资料齐全,被告均加盖公章确认。
证据10、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4#、75#、77#、78#地块电力外线工程结算价款明细表1份、腾讯小镇追加项批价情况说明变更清单1份、78#地块电力外线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造价确认单1份、已付款凭证14页。证明:74#地块结算价款明细中合同价款为893,215.35元,经过结算价款为800,216.47元,75#地块结算价款明细中合同价款为733,644.80元,经过结算价款为657,259.93元,77#地块结算价款明细中合同价款为1,532,805.25元,经过结算价款为1,397,739元,78#地块结算价款明细中合同价款为885,638.11元,经过结算价款为1,519,518.24元,已付款情况为:74#、75#、77#、78#地块已付款759,228.44元、623,598.08元、1,302,884.46元、752,792.394元,共计欠付936,230.36元。
证据11、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2#地块临时用电工程合同文件7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2#地块临时用电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1、合同价款:……。4、施工工期:4.1工期要求为38天,2018年5月20日开工(具体以接甲方进场通知为准),2018年6月26日竣工,绝对历时工期38天。实际竣工日期指:工程完工并经过甲方、监理验收合格之日。7、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办法:7.1竣工验收(1)乙方在工程完工并经自检合格后报甲方组织验收,甲方应在15日内组织验收。7.2(2)本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成场地(工程)移交手续后,在收到乙方完成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后180日内办理完成结算。8、工程款支付:本工程进度款选用按周期付款,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合格、资料齐全为付款依据。B.按周期:1)现场工作全部完成,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5%,且不高于甲方确认的实际工作量的85%。2)全部工作完成并经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额度的5%作为保修金。3)每次付款,乙方需提供足额的增值税发票,支付至95%时,需提供结算价款全额的增值税发票。12、工程维修:12.1本工程的保修期限:见保修协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中2.质量保修期h)电气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
证据12、72#-78#融创腾讯双创小镇(青岛)临时用电工程工程结算单7份、保修金结算审批表7份、已付款凭证13页。证明:72#地块临时用电工程合同金额856,104.89元,最终结算金额为856,104元,已经付款727,689.16元,质保金为42,805.2元,质保金应付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该质保金结算审批表已经于2020年9月10日提交审批,审批金额为42,805.2元。证明73#地块临时用电工程合同金额1,543,586.39元,最终结算金额为1,543,586元,已经付款1,100,000元,质保金为77,179.3元,质保金应付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结算审批表已于2020年9月10日提交。审批金额为77,179.69元。证明74#地块临时用电工程合同金额963,337.52元,最终结算金额为963,337元,已经付款670,000元,质保金为48,166.85元,质保金应付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结算审批表已于2020年9月10日提交,审批金额为48,167.37元。证明75#地块临时用电工程合同金额771,570.02元,最终结算金额为771,570元,已经付款550,000元,质保金为38,578.50元,质保金应付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结算审批表已于2020年9月10日提交,审批金额为38,578.52元。证明76#地块临时用电工程合同金额1,862,569.60元,最终结算金额为1,862,569元,已经付款1,310,000元,质保金为93,128.45元,质保金应付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结算审批表已于2020年9月10日提交,审批金额为93,128.45元。证明77#地块临时用电工程合同金额1,635,153.02元,最终结算金额为1,635,153元,已经付款1,150,000元,质保金为81,757.65元,质保金应付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结算审批表已于2020年9月10日提交,审批金额为81,757.65元。证明78#地块临时用电工程合同金额968,657.07元,最终结算金额为968,657元,已经付款680,000元,质保金为48,432.85元,质保金应付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结算审批表已于2020年9月10日提交,审批金额为48,432.85元,以上共计应退还质保金430048。93元。
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当庭双方核对74#临电工程已付款项为915,170.15元,75#临电工程已付款项为732,991.5元,78#临电工程已付款项为920,224.15元,76#临电工程已付款项为1,769,440.55元,73#临电工程已付款项为1,466,406.7元,77#临电工程已付款项为1,553,395.35元,75#电力外线工程已付款项为623,598.08元,75#电力配套工程已付款项为6,402,736.50元,75#高压空架线落地工程已付款项为169,491.7元,74#电力外线工程已付款项为759,228.44元,73#架空线落地工程已付款项为23,057.75元,78#架空线落地工程已付款项为179,264.15元,77#架空线落地工程已付款项为183,703.7元,76#架空线落地工程已付款项为82,971.05元,74#架空线落地工程已付款项为131,213.65元,78#电力工程已付款项为7,873,373.64元,78#电力外线工程已付款项为752,792.39元,77#电力外线工程已付款项为1,302,884.46元,77#电力配套工程已付款项为13,367,715.13元,72#临电电力外线、架空线落地工程合同签订主体为青岛中腾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非被告,应由原告向其公司主张。
证据13、补息明细汇总表两张。证明:77#电力外线工程、77#电力工程被告尚欠原告商票利息228,952.55元,应当列入上述地块的总造价,视为被告对原告的欠款,并由被告支付原告。两张明细汇总表均由被告方工作人员进行签字,被告项目人员、总部人员、项目负责人均签字予以确认,应当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视同被告的行为。
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未加盖被告印章,我司不予确认。
证据14、被告支付原告承兑汇票1,055,345.93银行拒付证明。证明:就77#电力工程,被告支付原告共计13367715.1(含汇票)元,其中包含承兑汇票1,055,345.93元,现该承兑汇票银行拒付,视为该1,055,345.93元工程款未支付,故,77#电力工程被告的已付款数额为12,312,369.17元。
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我司认为应为已付款项。至于票据对付的问题应属于票据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
原告补充意见称,在银行拒付的情况下法律赋予承兑汇票持票人选择权,我方作为持票人有权选择工程款欠款纠纷或者票据纠纷予以追索,现我方主张工程欠款法律关系,承兑汇票银行拒付,视为被告并未向我方支付相应数额的工程款,与本案同属相同的法律关系,应当一并处理。
证据15、保全保险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各1份。证明:因被告恶意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通过本次诉讼维权所支出的保全保险费7200元、鉴定费409,946元,加上原告此前已经支付的诉讼费75,78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497,926元,应当由被告承担。
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2019年5月25日,原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与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签订《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3#地块高压架空线落地工程合同协议书》《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4#地块高压架空线落地工程合同协议书》《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5#地块高压架空线落地工程合同协议书》《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6#地块高压架空线落地工程合同协议书》《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6#地块高压架空线落地工程合同协议书》《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7#地块高压架空线落地工程合同协议书》《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8#地块高压架空线落地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将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3#-78#地块高压架空线落地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1、合同价款:包干总价分别为人民币97,715元、154,369元、199,402元、97,613元、216,122元、210,899元。4、施工工期:4.1工期要求为10天,2019年5月25日开工(具体以接甲方进场通知为准),2019年6月4日竣工,绝对历时工期10天。实际竣工日期指:工程完工并经过甲方、监理验收合格之日。7、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办法:7.1竣工验收(1)乙方在工程完工并经自检合格后报甲方组织验收,甲方应在15日内组织验收。7.2(2)本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成场地(工程)移交手续后,在收到乙方完成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后180日内办理完成结算。8、工程款支付:本工程进度款选用按周期付款,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合格、资料齐全为付款依据。B.按周期:1)现场工作全部完成,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5%,且不高于甲方确认的实际工作量的85%。2)全部工作完成并经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额度的5%作为保修金。3)每次付款,乙方需提供足额的增值税发票,支付至95%时,需提供结算价款全额的增值税发票。12、工程维修:12.1本工程的保修期限:见保修协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中2.质量保修期)电气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
2021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原告向被告出具了保修金结算审批表,2019年6月2日竣工验收合格后,至2021年6月2日已经质保期届满。
二、2019年9月29日,原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与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4#地块电力工程合同协议书》《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5#地块电力工程合同协议书》《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7#地块电力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将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4#、75#、77#地块电力工程委托原告施工,1、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专用条款9、工期管理:开工日期:2019年12月1日,竣工日期:2020年4月27日,实际竣工时间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所述的时间加上合同总工期计算。12、验收和移交:12.1工程验收12.1.1验收日期的确定:以工程验收完成,发包人颁布验收证明之日为准,竣工日期的确定:以工程移交之日为准。12.1.2单项工程交工验收的约定:全部工程验收合格。16.1工程款支付:16.1.2本工程进度款选用按形象进度付款,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合格、资料齐全为付款依据,工程付款方式如下:A按形象进度:承包人在完成相应节点工程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后,提交中期付款申请书交发包人审批,相关节点付款明细如下:1)变电站、物业配电间全部进场安装完毕,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2)低压出线电缆敷设完毕、竖向母线到场并安装完成,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3)通过供电局验收、正式送电、并移交供电局后,支付合同总额的15%;4)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但开具100%足额增值税发票。结算额的5%作为保修金;5)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6)未按100%支付的产值及预留的保修款均不计息。工程质量保修协议:2.3电气管线保修二年。
74#号地块合同开工日期:2019年10月8日,合同完工日期:2019年12月23日,实际开工日期2019年10月8日,竣工验收日期:2020年12月4日,2021年10月28日正式移交丙方进行管理,经过整改2021年10月30日正式合格交付。
75#号地块合同开工日期:2019年9月25日,合同完工日期:2019年12月10日,实际开工日期2019年10月8日,竣工验收日期:2020年7月31日,2021年10月28日正式移交丙方进行管理,经过整改2021年10月30日正式合格交付。
77#地块合同开工日期:2019年12月1日,合同完工日期:2020年4月27日,实际开工日期2020年5月21日,竣工验收日期:2021年11月29日,2022年9月6日正式移交丙方进行管理,经过整改2022年9月16日正式合格交付。
竣工验收单中验收的结论为:已经按照合同完成材料供应,质量合格,资料齐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均盖章签名确认。
三、2019年10月10日,原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与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5#地块电力外线工程合同协议书》,2019年10月15日,原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与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4#地块电力外线工程合同协议书》,2019年10月15日,原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与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7#地块电力外线工程合同协议书》,2019年10月15日,原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与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8#地块电力外线工程合同协议书》,被告将(双创)腾讯小镇(青岛)项目74#、75#、77#、78#地块电力外线工程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1、合同价款:本合同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总价分别为:893,215.35元、733,644.8元、1,532,805.25元、885,638.11元。9、工期管理:9.1工期:74#、75#、77#、78#开工日期:2019年10月10日,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19年11月10日,实际竣工时间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所述时间加上合同总工期计算,合同总工期30天。专用条款:12、验收及移交:12.1工程验收:12.1.1验收日期的确定:以工程验收完成,发包人颁布验收证明之日为准。竣工日期的确定:以工程移交之日为准。13、工程质量保修:13.1工程质量保修:13.1.1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价款的5%。14、合同计价、计量:14.1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合同,可以调差材料及暂定价材料等项目按合同相应条款执行。16、支付和结算:对于暂定总价的合同,要求在进场后获取施工图纸30日历天内确定合同总价,并发起补充协议审批流程,完成闭口,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对量工作,否则将暂停一切付款。16.1工程款支付:16.1.2本工程进度款选用按形象进度付款,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合格、资料齐全为付款依据,工程付款方式如下:A按形象付款:承包人在完成相应节点工程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后,按照中期付款申请书交发包人审批,相关节点付款明细如下:1)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额的30%;2)施工完成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5%;3)通过供电局验收、送电、支付合同总额的20%;4)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但开具100%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金额的5%作为保修金。5)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6)未按100%支付的产值及预留的保修款均不计息。其中工程质量保修协议:2、质量保修期:2.3电气管线为两年。
74#、75#、77#、78#地块电力外线工程合同开工日期为2019年10月10日,合同完工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实际开工日期为:2019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11月9日,验收结论均为已按合同完成材料供应,质量合格资料齐全,被告均加盖公章确认。
四、2018年5月31日,原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与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3#地块临时用电工程合同协议书》《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4#地块临时用电工程合同协议书》《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5#地块临时用电工程合同协议书》《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6#地块临时用电工程合同协议书》《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7#地块临时用电工程合同协议书》《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8#地块临时用电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将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3#、74#、75#、76#、77#、78#地块临时用电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1、合同价款:……。4、施工工期:4.1工期要求为38天,2018年5月20日开工(具体以接甲方进场通知为准),2018年6月26日竣工,绝对历时工期38天。4.2实际竣工日期指:工程完工并经过甲方、监理验收合格之日。……7、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办法:7.1竣工验收(1)乙方在工程完工并经自检合格后报甲方组织验收,甲方应在15日内组织验收。7.2竣工结算……(2)本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成场地(工程)移交手续后,在收到乙方完成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后180日内办理完成结算。8、工程款支付:本工程进度款选用按周期付款,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合格、资料齐全为付款依据。B.按周期:1)现场工作全部完成,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5%,且不高于甲方确认的实际工作量的85%。2)全部工作完成并经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额度的5%作为保修金。3)每次付款,乙方需提供足额的增值税发票,支付至95%时,需提供结算价款全额的增值税发票。12、工程维修:12.1本工程的保修期限:见保修协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中2.质量保修期h)电气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
工程完工后,原、双方签订《工程(供销)结算单》,确认73#地块临时用电工程合同金额1,543,586.39元,最终结算金额为1,543,586元,已经付款1,100,000元,质保金为77,179.3元,质保金应付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结算审批表已于2020年9月10日提交。审批金额为77,179.69元。74#地块临时用电工程合同金额963,337.52元,最终结算金额为963,337元,已经付款670,000元,质保金为48,166.85元,质保金应付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结算审批表已于2020年9月10日提交,审批金额为48,167.37元。75#地块临时用电工程合同金额771,570.02元,最终结算金额为771,570元,已经付款550,000元,质保金为38,578.50元,质保金应付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结算审批表已于2020年9月10日提交,审批金额为38,578.52元。76#地块临时用电工程合同金额1,862,569.60元,最终结算金额为1,862,569元,已经付款1,310,000元,质保金为93,128.45元,质保金应付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结算审批表已于2020年9月10日提交,审批金额为93,128.45元。77#地块临时用电工程合同金额1,635,153.02元,最终结算金额为1,635,153元,已经付款1,150,000元,质保金为81,757.65元,质保金应付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结算审批表已于2020年9月10日提交,审批金额为81,757.65元。78#地块临时用电工程合同金额968,657.07元,最终结算金额为968,657元,已经付款680,000元,质保金为48,432.85元,质保金应付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结算审批表已于2020年9月10日提交,审批金额为48,432.85元。
庭审中,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73#地块高压架空线落地工程欠款金额为14,657.25元、74#地块高压架空线落地工程欠款金额为23,155.35元、76#地块高压架空线落地工程欠款金额为14,641.95元、77#地块高压架空线落地工程欠款金额为32,418.3元、78#地块高压架空线落地工程欠款金额为31,634.85元;被告欠原告75#地块电力工程欠款金额为1,359,651.9元;被告欠原告74#地块电力外线工程欠款金额为40,988.03元、75#地块电力外线工程欠款金额为33,660.92元;被告欠原告73#地块临电工程欠款金额为77,179.3元、74#地块临电工程欠款金额为48,166.85元、75#临电工程欠款金额为38,578.5元、76#临电工程欠款金额为93,128.45元、77#临电工程欠款金额为81,757.6元、78#临电工程欠款金额为48,432.85元,上述欠款共计1,938,052.1元。
五、对于75#地块架空线落地工程;74#地块电力工程、77#地块电力工程;77#地块电力外线工程、78#地块电力外线工程的工程量,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上述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
2023年11月27日,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字[2023]第221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经鉴定,腾讯双创小镇(青岛)项目75#地块架空线落地工程、74#地块及77#地块电力工程、77#地块及78#地块电力外线工程造价为30,697,013.83元(大写叁仟零陆拾玖万柒仟零壹拾叁元捌角叁分)。原告支出司法鉴定费409,946元。
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当庭质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无异议。
庭审中,经原、被告双方确认:75#架空线落地工程已付款169,491.7元、74#电力工程的已付款7,873,373.64元、77#电力工程已付款12,312,369.17元、77#电力外线已付款1,302,884.46元、78#电力外线已付款752,792.39元,已付款金额共计22,410,911.36元,上述工程被告欠款金额为8,286,102.47元(30,697,013.83元-22,410,911.36元)。
六、由于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商业承兑电子汇票被拒付,被告方项目人员、总部人员、项目负责人均签字予以确认,确认应当支付原告商票利息228,952.55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定的《电力工程合同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经过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竣工结算书》,原、被告双方确认没有争议的工程款欠付金额为1,938,052.1元。对于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工程,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量造价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原、被告双方确认有争议的工程量应付款金额为8,286,102.47元。被告共计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224,154.57元(1,938,052.1元+8,286,102.47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并退还质保金,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以10,224,154.5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1月2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对于原告主张的商票利息228,952.55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商业承兑电子汇票的行为,应视为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后商票兑付时被拒,该付款未实际履行,且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承诺应向原告支付商票利息228,952.55元,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依法判令原告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司法鉴定费409,946元,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进度款,因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在维权过程中支出司法鉴定费用,该费用是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所引发,因此,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司法鉴定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青岛中腾双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系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一人股东,两公司相互混同,被告青岛中腾双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青岛中腾双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系分别独立的法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相互混同,但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10,224,154.57元,并承担以10,224,154.5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3年11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商票利息228,952.55元。
四、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费409,946元。
五、驳回原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中腾双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承担的诉讼费用92506元(87506元+5000元)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