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1675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
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