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1675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 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