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0515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高新区华贯路819号联东U谷国际企业港二期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7027534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2号楼7-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77049G。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单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