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5901号 原告: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镇兴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GCPT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路819号联东U谷国际企业港二期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70275342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达公司)与被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吉达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吉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101元,***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