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5901号
原告: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镇兴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GCPT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路819号联东U谷国际企业港二期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70275342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达公司)与被告浩越(青岛)建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吉达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吉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101元,***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