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鄂1127执保27号
申请人:湖北某某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某某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鄂1127民初2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湖北某某光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冻结湖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836193.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措施如下:
一、对湖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205****6789_1账号以836193.16元为限额实施冻结措施,已冻结21487.79元,未冻结814705.37元,未冻结原因:余额不足。
二、对湖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4****0156账号以836193.16元为限额实施冻结措施,已冻结863.77元,未冻结835329.39元,未冻结原因:余额不足。
三、对湖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某某2303****0390账号以836193.16元为限额实施冻结措施,已冻结43.74元,未冻结836149.42元,未冻结原因:轮候冻结。
四、对湖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200****4874_1账号以836193.16元为限额实施冻结措施,已冻结176.37元,未冻结836016.79元,未冻结原因:余额不足。
至此,湖北某某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5)鄂1127民初234号之一民事裁定已保全22571.67元,该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