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与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终4704号 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对上诉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3民终470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京03民终4704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8元,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负担13000元(已交纳);由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16258元,鉴定费86270元,由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255元(已交纳),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负担63273元(已交纳3027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8元,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负担13000元(已交纳);由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