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126执异24号
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志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年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作出的(2018)鄂1126执72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蕲春县漕河镇蕲阳北路(原老轴瓦厂生活区)FD馨坐标2号楼中的48套商品房及2号楼二楼商铺抵债给申请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贵院作出的(2018)鄂1126执725号执行裁定书,将我已申请武穴市人民法院查封在先的土地上48套商品房及商铺抵偿给了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是错误的,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请求贵院撤销(2018)鄂1126执725号执行裁定书,并将抵债出去的48套商品房及商铺解除查封归还给我。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位于蕲春县漕河镇蕲阳北路(原老轴瓦厂生活区)FD馨坐标2号楼土地和房产系我公司垫资承建,且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以1、2、3号楼销售收入支付工程进度款。因涉及民工工资,我公司担心酿成群体性突发事件,才在蕲春县人民法院主持下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物抵债。时至今日查封未解除房产亦未交付,我公司已书面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反映了情况,恳请提级执行。
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的(2018)鄂1126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6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4日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9月3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自愿同意申请执行人所承建的蕲春县漕河镇蕲阳北路(原老轴瓦厂生活区)FD馨坐标2号楼(详见清单)等30套房子抵偿所欠工程款。2018年10月8日,本院以(2018)鄂1126执725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48套商品房中的30套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8)鄂1126执7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法律文书。至此,(2018)鄂1126执72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另查明,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蕲春县漕河镇蕲阳北路(原老轴瓦厂生活区)FD馨坐标2号楼的商住用地使用权(编号:GB00467)异议人***已向武穴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2015年6月17日,武穴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该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2018年5月,异议人***再次向武穴市人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的(2016)鄂1182执2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了该商住用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2018年11月22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鄂1126执725号执行裁定书错误,请求予以撤销。本院立案受理后,已依法向异议人***释明,异议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执行异议,程序不当,可依法寻求其他途径解决,但异议人明示不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田 茂
审判员 章 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艾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