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126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志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年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中水,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的(2018)鄂1126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126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吕 元 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徐 倩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18年10月9日
地点:蕲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
书记员:**
评议: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承办人汇报案情: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的(2018)鄂1126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现提交合议庭研究是否能对(2018)鄂1126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终结(2018)鄂1126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我同意终结(2018)鄂1126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同意终结(2018)鄂1126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一致意见:
终结(2018)鄂1126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合议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