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执746号 移送执行单位:**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5003885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违法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349375.3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了罚金二十万元,未交纳违法所得。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网络和线下查控,其在金融机构无其他存款,无不动产登记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中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缴违法所得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湖北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违法所得4349375.30元未交纳。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文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