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恺盛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湾支行、某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3民初1481号之一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市负责人:王铁,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哲辉、童绍界,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苏键鸿。
被申请人:湖北恺盛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杨金丰。
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鄂0103民初财保31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恺盛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恺盛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 判 长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纪世荣
人民陪审员  钱道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余 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