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6640号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刁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董事长。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销售有限公司、程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5年5月23日,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680元,减半收取3,840元,由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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