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8975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江谷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朝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55624592U。
法定代表人:谭江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威力,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安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85571。
法定代表人:陈联明。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青羊宫**,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68********。。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江谷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江谷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江谷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江谷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9元,减半收取2944.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江谷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仲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范京川
书记员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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