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1执642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安庆路126号2幢6单元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三湾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长城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7306元,案件受理费4436.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信息、理财产品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9年11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3、2019年10月21日,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7306元,账户余额不足。
4、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本院已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020年3月2日,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长城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三湾路22号第二层房屋,系轮候查封。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5月15日,本院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重庆万州支行346200100100044201账户存款1606元至本院指定帐户;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万州分行50001303600050200439账户存款8367元至本院指定帐户;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重庆万州支行346200100100044201账户存款180626元至本院指定帐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059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87849元,支付执行费2750元,实际执行到位187849元,剩余323893.5元尚未执行到位。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长城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三湾路22号第二层房屋,因被查封房屋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不予处置。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游兵
审判员王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淳旭
书记员潘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