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81民初618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平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告:邹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西杨堤村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47849010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邹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降低诉讼请求至10000元,后又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