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5853号
原告:西安日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9号东仪福利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均,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进展,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日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日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日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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