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02民初3148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1月26日生,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代理人王鸿、尹华,云南红云(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云南万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37Y94X。
法定代表人:曾万余,职务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云南吉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4R573L。
法定代表人:付艳斌,职务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34489652。
法定代表人:吴进展,职务董事长。
住所: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受理原告***诉被告**、云南万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云南吉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沈忠菊
人民陪审员  李健美
人民陪审员  赵 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正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