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3178号
申请人:**,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与被告***、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4408.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4408.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红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志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