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绿地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执19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1单元23层。
法定代表人:吴进展。
委托代理人:卢惊涛,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绿地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钱伟华。
申请执行人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原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绿地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民初7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根据该调解书,确认绿地公司结欠新中原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合计1235698元;付款时间:绿地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前支付新中原公司350000元;绿地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新中原公司200000元;绿地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新中原公司200000元;绿地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新中原公司200000元;绿地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新中原公司200000元;绿地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新中原公司剩余尾款85698元。若有一期未能足额给付,则新中原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7871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871元,由绿地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新中原公司先行垫付,绿地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前直接给付新中原公司)。因绿地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新中原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中原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中原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5执19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 伟
审 判 员  李凯凯
审 判 员  吕全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健
书 记 员  杨吾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