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与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9435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金顺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立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兆坤,上海市锦天城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1单元23层。
法定代表人:吴进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海,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反诉原告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反诉被告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89,093.8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694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后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69435号民事判决:驳回反诉原告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请。经查明,(2021)沪0115民初6943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9,093.8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铁红
审判员  粟 媛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燕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