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世禹龙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禹龙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盛世禹龙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梁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4-11-28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钢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北京盛世禹龙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区东铁营苇子坑109号2号楼503室,组织机构代码:69324286-1。
法定代表人:梁奎,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盛世禹龙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3130005129963822,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26日,到期日为2014年9月26日,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山东鲁碧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莱芜市钢城区花雨山白云石矿,付款行系莱商银行钢城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北京盛世禹龙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盛世禹龙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盛世禹龙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何众锋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 群
法律后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