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大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政大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原审被告:安徽政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83号(兴源工贸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5290299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政大建筑有限公司(简称安徽政大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5)皖1322民初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5)皖1322民初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2、判令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等全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即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予以准许***的上诉请求。 ***未作答辩。 安徽政大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以安徽政大公司、***为原审被告提起诉讼,称因安徽省强恒综合办公楼项目施工需要,***承接安徽政大公司劳务施工,并由该公司授权***与其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应在工程做到六层主体造价实际完成工程量65%付款,但安徽政大公司、***未按照付款节点支付工程款,且已长期停工,***遂诉请判令安徽政大公司、***支付案涉工程完成六层主体造价65%进度款3,152,864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予以佐证。从***的诉请及提供的初步证据来看,案涉纠纷涉及工程分包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安徽省萧县,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管辖。因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及强制性,故不论双方如何约定管辖,本案均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综上,***要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