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3254号
原告:福建佳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三**闽星生态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5755311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澄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仓头村蔡埭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5966460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佳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澄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福建佳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佳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福建澄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拖欠的机械设备租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佳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福建佳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