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5912号
原告:常熟市虞山街道***脚手架安装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XNMC35X,住所地常熟市泰安新村50幢105。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4116222T,住所地常熟市常福街道*****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虞山街道***脚手架安装服务部与被告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虞山街道***脚手架安装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