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27号之三
原告:***,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街道五星新村三区35幢底层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4116222T。
法定代表人:殷雪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有,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宋纪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经审理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苏0581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该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苏05民终7709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案件由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纪伟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后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8元,保全费1222元,合计2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少波
人民陪审员 袁琴芳
人民陪审员 苏丽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