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4819号
申请人: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五星新村******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4116222T。
法定代表人:殷雪萍。
被申请人:常熟市海***佳商务宾馆,,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周行府前路**周行商业广场1,**301、302、303、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WL3J79C。
经营者:顾旦亚,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
被申请人:**,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申请人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海***佳商务宾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海***佳商务宾馆及登记经营者顾旦亚、**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海***佳商务宾馆及其经营者顾旦亚、**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