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481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五星新村******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4116222T。
法定代表人:殷雪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滔,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海***佳商务宾馆,,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周行府前路**周行商业广场1,**301、302、303、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WL3J79C。
经营者:顾旦亚,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
被申请人:**,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共同代理上述两被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迅珺(共同代理上述两被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海***佳商务宾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苏0581民初148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海***佳商务宾馆及经营者顾旦亚、**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熟市海***佳商务宾馆及其经营者顾旦亚、**银行存款38万元的冻结及对与此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