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秦东与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1民初1097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滨河路东森海玉波苑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8973441X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孝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17571010574。 负责人:***,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原告***与被告河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