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民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华岳逸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渭南万科城(地块8)S2-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沙岭段甲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渭南华岳逸景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4)陕0502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渭南华岳逸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渭南华岳逸景置业有限公司以在本案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已通过抵房形式化解案涉债权债务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渭南华岳逸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渭南华岳逸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卫薇